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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水站2009年4號文關于調整《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裝卸機械設備安裝工程船舶機械艘(臺)班費用定額》、《內河航運工程船舶機械艘(臺)班費用定額》有關費用的通知

關于調整《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裝卸機械設備安裝工程船舶機械艘(臺)班費用定額》、《內河航運工程船舶機械艘(臺)班費用定額》有關費用的通知

    根據(jù)財政部、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、交通運輸部、監(jiān)察部、審計署(財[2008]84號)“關于公布取消公路養(yǎng)路費等涉及交通和車輛收費項目的通知”和國務院第482號令發(fā)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結合水運工程建設工程計價的實際需求,決定對交通部交水發(fā)[2004]247號發(fā)布的《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裝卸機械設備安裝工程船舶機械艘(臺)班費用定額》和交通部交基發(fā)[1998]112號發(fā)布的《內河航運工程船舶機械艘(臺)班費用定額》(以下簡稱“《船機定額》”)進行相關費用的調整。


 一、調整內容

鑒于上述國家有關稅費政策的調整,此次對《船機定額》中涉及原“航道養(yǎng)護費”、“公路養(yǎng)路費”和“車船使用稅”的費用項目及內容進行以下調整:

1、取消《船機定額》中計列“航道養(yǎng)護費”的相關規(guī)定對于沿海及內河水運工程建設項目,不再計列“航道養(yǎng)護費”。

2、調整《船機定額》相關機械臺班費用的“養(yǎng)路費及車船使用稅”項目費用

(1)根據(jù)國家關于取消“公路養(yǎng)路費”和調整“車船稅”的有關規(guī)定,原“養(yǎng)路費及車船使用稅”調整為“車船稅及相關費”。

(2)根據(jù)屬地征管的原則計列“車船稅及相關費”。費用內容包括車船稅、車輛機械年度檢驗檢測費等。

(3)經綜合全國情況測算后,“車船稅及相關費”的臺班含量計入《船機定額》相應臺班費用定額,統(tǒng)一發(fā)布管理,使用中不得調整。詳見附件:《船機定額》“車船稅及相關費”臺班費用含量。


二、關于船舶“車船稅及相關費”

根據(jù)新的車船稅條例,工程船舶已被納入車船稅征收范圍。鑒于對工程船舶的“車船稅及相關費”的基礎資料正在摸底調查中,此次調整,暫不考慮計列工程船舶的“車船稅及相關費”。


交通部水運工程定額站(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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